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韓秀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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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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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帳號 │
│ │ │ │(民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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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沈長達│花蓮一信中華分│104年7月5日 │10,395元 │R5365478│554-9 │
│ │ │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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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沈長達│花蓮一信中華分│104年8月5日 │10,395元 │R5365479│554-9 │
│ │ │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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