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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呂倩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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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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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民 國) │(新 台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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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曾昭廷 │花蓮第二信用合│104年6月15日 │48,000元 │EA0416735 │050-031-│
│ │ │作社中正分社 │ │ │ │17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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