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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之家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丙○○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丙○○(女,民國0年0月00日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花蓮市○○路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丙○○前被安置在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之家,惟於民國78年12月31日不假外出,此後音訊全無、迄今生死不明已逾26年,爰依法聲請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丙○○之戶籍謄本(現戶部分)、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各1件為證,且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花蓮縣服務站書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東區業務組書函各1件附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
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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