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5,原訴,1,2016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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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1號
原 告 祝鼎鈞
訴訟代理人 林曉亮
舍珊海茵
被 告 魏志明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台灣海洋深層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復興
訴訟代理人 莊景力
訴訟代理人 張聖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7月2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民事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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