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40號
債 權 人 陳君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裕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先後分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1日及105年7月25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得向債務人請求5,000元之釋明文件以及請具狀表明利息起算日究係從何時起算」,該通知書已分別於105年7月6日及105年7月28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1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陳雅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