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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93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林知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曾秀櫻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曾秀櫻發給支付命令,惟因債務人業經輔助宣告,經本院先後分別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27日及105年7月2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請查明債務人之輔助人為何人,倘有漏載輔助人之情事,請速具狀更正。」
,該通知已分別於105年6月30日及105年7月27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揆諸前述,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陳雅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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