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5,司促,2927,2016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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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27號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袁若溱即袁瑞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具狀人處蓋有聲請人完整大、小章之聲請狀到院(所提之民國105年6月15日聲請狀之具狀人處張龍根章不完整,有命補正之必要)」及「二、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到院(所提出之信封經郵務機關註記招領逾期退回,尚無以據認債權人業已合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存證信函予債務人,有命補正之必要)。」

,該函文已於105年7月6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1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黃慧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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