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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62號
債 權 人 游兆鴻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琦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倘債權人未繳費,經定期間命補繳而仍未補繳,應駁回之。
次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
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1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請補繳本件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整以及請提出本件證據釋明其請求」,該通知書已於105年7月25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1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陳雅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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