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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775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 理 人 陳月美
債 務 人 胡玉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其中伍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計收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駁回。(所提之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載明「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
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
,故僅准如前項所示之範圍核發之支付命令,超過之請求,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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