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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江振邦
代 理 人 陳正忠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衛生福利部所公佈民國(下同)106年度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11,448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
二、經查:(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裁定於105年9月19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
又債務人每月確有薪資收入約35,000元等情,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第三人合盛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津明細表等附於本案卷及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卷內可參。
另據債務人自陳:「目前於合盛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司機的工作,薪資不固定,但是通常是每月35,000元上下(已包含獎金及加班費部分),另外我們年終會依績效發放,實際金額待2月領到薪資條會另行陳報。
除此之外,已無其他津貼等收入。」
年終獎金部分,經本院於106年3月23日詢問之結果,本院問:「債務人提出之薪資證明中,105年與106年分別領取年終獎金新臺幣(下同)30,798元及31,051元,以此兩年之平均值(30,925元)提出部分金額列計於更生方案中,有何意見?」債務人答:「我願意將年終獎金每年提出15,000元清償債務,其餘部分請法院能讓我留作過年期間家中開銷使用。」
此有本院105年1月12日、106年3月23日調查筆錄、第三人合盛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薪津明細表附卷可參。
故除薪資及年終獎金外,債務人已無其他的收入。
(二)債務人於106年3月31日陳報更正後之更生方案,其內容略為:共分6年72期清償,第1-72期,每期當月10日提出4,294元;
另於每年3月10日提出年終獎金15,0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清償總額399,168元,清償成數約百分之30.83,依附表一所示之清償方式清償。
(三)依衛生福利部所公佈106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11,448元,雖該標準非判斷必要生活費之唯一依據,惟本件債務人列計個人生活費10,400元【包括伙食費6,000元、加油費800元、、電話費1,500元、水電瓦斯2,100元】,已低於衛生福利部所定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支出金額之標準列計,宜認債務人所列應屬妥當。
又有關每月列計法定代扣項目費用共計1,806元【健保費295元、勞保費882元、團保費542元、福利金87元】,該部分業經債務人提出第三人合盛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薪津明細表,且屬法定應繳納之費用,故該部分支出之列計亦屬合理。
又有關每月列計房租支出3,500元,據債務人自陳:「目前租屋處地址為:花蓮縣○○鄉○○村○○路00號,租金每個月3,500元,同住的有我配偶胡麗琴及2名未成年子女江○○和江○○。」
有本院106年1月12日調查筆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附於本案卷及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卷內可參。
本院認債務人名下無自用住宅可供居住,自有租屋之必要性,且該租屋之租金並未逾花蓮地區一般租屋行情,該筆支出應屬合理。
又有關支出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江○○、江○○、母親吳彩雲之扶養費共計15,000元部分,據債務人自陳:「目前與配偶胡麗琴共同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江○○(民國00年0月0日生)、江○○(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我另外有扶養我母親吳彩雲(44年9月30日生)」本院問:「債務人母親吳彩雲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是否領有補助?」債務人答:「目前母親改嫁,她先生之前在做電塔的工作,目前因為受傷休養中;
她另外有領養一個未成年子女邱○○。
母親並未領有任何補助,僅有老人年金」本院問:「債務人配偶胡麗琴目前是否有工作?」債務人答:「無。」
本院問:「有關子女補助部分,實際補助金額及領取方式為何?」債務人答:「目前扶養之未成年子女江○○及江○○,均從世界展望會每年各領取15,000元補助,共計30,000元。
其中江○○部分因為他現在就讀國中一年級,補助費用不會直接匯進他的戶頭,須等到國中畢業始得領取。
另外江○○部分,現在就讀高中一年級,補助費用會於每個新學期開始時直接匯進她的戶頭。」
本院問:「更生方案列計扶養費用15,000元,係如何分配?」債務人答:「我目前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江○○、江○○及母親吳彩雲,每月扶養費分別支出5,500元、5,500元及4,000元。」
有本院106年1月12日調查筆錄、106年3月23日調查筆錄、債務人之未成年子女江○○及江○○之全戶戶籍謄本、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江○○及江○○領取補助之完整存摺明細影本、第三人花蓮縣秀林國中有關江○○領取補助實際金額及方式函、母親吳彩雲之戶籍謄本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老人年金匯入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等附卷可參。
本院認債務人縱陷於經濟困頓而進行更生程序,仍應允其就維持其未成年子女最低生活所必須之範圍支出生活費,故債務人列計扶養其子女之扶養費支出應屬合理公允。
另依據民法第1114條之規定,債務人對其母既有扶養之義務,故債務人列計該部分之支出自屬合理公允。
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以薪資約35,000元,第1-72期,扣除每月償還4,294元後,僅保留約30,706元觀之,本院認已符合盡力清償之要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
另債務人於本院調查庭自陳:「我願意將年終獎金每年提出15,000元清償債務,其餘部分請法院能讓我留作過年期間家中開銷使用。」
此有106年3月23日調查筆錄附卷可參。
本院認債務人主張保留年終獎金約16,000元供農曆過年支出家中雜支費用,應合乎常情常理,該部分之列載亦應允許,併此說明。
三、另有部分債權人就更生方案表示意見稱:本院應於債務人更生方案內容加註「更生方案倘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等語。
惟查,依本條例第74條第1項之規定:「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
但債權人之債權有第三十六條之異議,而未裁定確定者,不在此限。」
故債務人如有未依更生方案履行之情形,債權人自得依上開規定行使權利,債權人之主張,顯無必要。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浮報、浪費之情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表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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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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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總金額: │
│ (1)薪資部分: │
│ 共分72期,第1-72期,每期當月10日提出新臺幣4,294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 │
│ 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
│ (2)年終獎金部分: │
│ 每年3月10日提出新臺幣15,0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 │
│ 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 (1)薪資部分: │
│ 分6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0日(│
│ 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 (A)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3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 │
│ 擔。 │
│ (B)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4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 │
│ ,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 │
│ ,並按月匯入。 │
│ (2)年終獎金部分: │
│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年3月10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
│ ),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 (A)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3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 │
│ 擔。 │
│ (B)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4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 │
│ ,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 │
│ 。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1,294,730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399,168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30.83%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 債權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單位:新臺幣元)│ 比例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百分│ │
│ │ │ │ 比) │ │
├──┼─────────┼─────────┼───┼───────────┤
│ 1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 30,639元 │ 2.37%│①第1-72期:102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每年年終獎金:355元 │
├──┼─────────┼─────────┼───┼───────────┤
│ 2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 26,315元 │ 2.03%│①第1-72期:87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每年年終獎金:304元 │
├──┼─────────┼─────────┼───┼───────────┤
│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622,339元 │48.07%│①第1-72期:2,064元 │
│ │份股份有限公司 │ │ │②每年年終獎金:7,211 │
│ │ │ │ │元 │
├──┼─────────┼─────────┼───┼───────────┤
│ 4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 615,437元 │47.53%│①第1-72期:2,041元 │
│ │限公司 │ │ │②每年年終獎金:7,130 │
│ │ │ │ │元 │
├──┴─────────┼─────────┼───┼───────────┤
│ 合 計 │ 1,294,730元 │ 100%│①第1-72期:4,294元 │
│ │ │ │②每年年終獎金:15,000│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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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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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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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例如電玩遊樂主機)。 │
├──────────────────────────────────────┤
│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 │
├──────────────────────────────────────┤
│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
├──────────────────────────────────────┤
│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 等其他│
│ 娛樂場所。 │
├──────────────────────────────────────┤
│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 │
├──────────────────────────────────────┤
│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元。 │
├──────────────────────────────────────┤
│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臺幣3,00│
│ 0元。 │
├──────────────────────────────────────┤
│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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