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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區○○
法定代理人 詹貴城
相 對 人 蔡秀蘭
相 對 人 蔡秀妹
相 對 人 林蔡小莉
相 對 人 蔡夢君
相 對 人 蔡夢涵
相 對 人 蔡夢暄
上列二人之
共同法定代
理人 陳珍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蔡阿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蔡阿里於民國(下同)97年6月3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債務人對權利人(即抵押權人)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來所負之借款、透支、貼現、承兌、票據、墊付應收款項、保證、開發國外信用狀、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代墊保證款項、信用卡消費款等授信債務及損害賠償、代墊保險費、代理費等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7年6月29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利率)、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被繼承人蔡阿里於102年7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283,000元,並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借款期間自102年7月22日至105年7月22日止,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又被繼承人蔡阿里業已於103年7月12日死亡,聲請人遂以被繼承人蔡阿里之繼承人蔡秀蘭、蔡秀妹、林蔡小莉、蔡夢君、蔡夢涵、蔡夢暄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繼承系統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函及戶籍謄本等為證。
又經本院於105年6月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均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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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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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 │圍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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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光復鄉 │大安段│ │0000-000│建│ │ │118.00 │全部 │謄本載蔡阿里,惟蔡│
│ │ │ │ │ │8 │ │ │ │ │ │阿里已死亡,其繼承│
│ │ │ │ │ │ │ │ │ │ │ │人即相對人蔡秀蘭、│
│ │ │ │ │ │ │ │ │ │ │ │蔡秀妹、林蔡小莉、│
│ │ │ │ │ │ │ │ │ │ │ │蔡夢君、蔡夢涵、蔡│
│ │ │ │ │ │ │ │ │ │ │ │夢暄(全體相對人公 │
│ │ │ │ │ │ │ │ │ │ │ │同共有1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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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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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抵押權│所有權人暨所有權│
│ │ │ │ │房屋層數│ │ │築材料│ 面積 │面積單位│設定範│範圍 │
│ │ │ │ │ │ │ │及用途│ │ │圍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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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00311-│花蓮縣光復│大安段 │住家用、│一層47.34 │47.34 │ │ │ │ 全部 │謄本載蔡阿里,惟│
│ │000 │鄉中學街90│0000-000│鋼筋混凝│ │ │ │ │ │ │蔡阿里已死亡,其│
│ │ │巷6弄3號 │8 │土加強磚│ │ │ │ │ │ │繼承人即相對人蔡│
│ │ │ │ │造、1層 │ │ │ │ │ │ │秀蘭、蔡秀妹、林│
│ │ │ │ │ │ │ │ │ │ │ │蔡小莉、蔡夢君、│
│ │ │ │ │ │ │ │ │ │ │ │蔡夢涵、蔡夢暄( │
│ │ │ │ │ │ │ │ │ │ │ │全體相對人公同共│
│ │ │ │ │ │ │ │ │ │ │ │有1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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