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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簡調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宋萬福
代 理 人 吳明益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偉明間返還車輛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車輛事件,因相對人二次未到無法調解,聲請人代理人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等語,有本院民國(下同)105年7月11日及105年8月3日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各一紙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
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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