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5,國,73,201607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73號
抗 告 人 蕭正朋
相 對 人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相 對 人 林金虎
相 對 人 饒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7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原狀誤載為上訴),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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