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5,重國,13,2016070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13號
抗 告 人 蕭正朋
相 對 人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鄧振中
相 對 人 劉明忠
相 對 人 林輝壎
相 對 人 劉進德
相 對 人 黃慧芳
相 對 人 侯建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6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6月23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