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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 告 蔡美芳
原 告 王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複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被 告 卓進忠
訴訟代理人 鄭明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5月2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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