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御皇米企業有限公司花蓮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宋鴻琳
訴訟代理人 宋元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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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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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民 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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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蔣明娟│花蓮二信營業部│105年1月31日 │17,000元 │NO:AA0463│010-0314│
│ │ │ │ │ │704 │5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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