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郭丁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陳柏志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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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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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民 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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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忠和│中國信託東花蓮│104年10月31日 │200,000元 │HW0055365 │18935000│
│ │ │分行 │ │ │ │0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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