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王木貴(即被繼承人翁彩蓮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吳瓊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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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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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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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94506-4 │普通股 │1 │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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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127923-8 │普通股 │1 │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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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161893-0 │普通股 │1 │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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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187495-0 │普通股 │1 │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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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204300-2 │普通股 │1 │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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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89-NX-0217984-3 │普通股 │1 │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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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90-NX-0230240-9 │普通股 │1 │1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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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92-NX-0240226-0 │普通股 │1 │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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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70-ND-0079148-4 │普通股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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