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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林思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載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420號
遲延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遲延利息起算│遲延利息截止│遲延利息計算方│
│序號│ │ │日 │日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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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臺幣│林思竹 │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3%│
│ │7000元│ │1月3日起 │ │計算之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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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臺幣│林思竹 │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 │
│ │17039 │ │1月3日起 │ │計算之遲延利息│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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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新臺幣│林思竹 │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8%│
│ │14000 │ │1月3日起 │ │計算之遲延利息│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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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新臺幣│林思竹 │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2825 │ │1月3日起 │ │算之遲延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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