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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簡鄅浵
代 理 人 黃健弘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委任)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張至中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代 理 人 劉妍君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呂有用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簡鄅浵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裁定於106年10月5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
而債務人於107年5月15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6年5月23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進行書面表決,統計結果,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視為同意之債權人數過半數,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為100%,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是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本院書面通知函稿、債權人收受送達回證在卷可參。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係以每1個月為1期,第1-24期每期清償金額新臺幣(下同)18,932元,第25-39期每期清償金額14,202元,第40期該期清償金額5,889元,並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年2月、6月各提出獎金清償47,538元及50,985元,還款期限為共為3年4個月計40期,總清償金額為968,856元,清償成數為100%,審酌債務人之收支情形及還款比例,可認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附表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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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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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總金額: │
│ (1)薪資及社會補助部分: │
│ 共分40期,第1-24期,每期當月10日提出新臺幣18,932元;第25-39期,每期當月│
│ 10日提出新臺幣14,202元;第40期,當期該月10日提出新臺幣5,889元,由各債權│
│ 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
│ (2)年終獎金、考績獎金部分: │
│ 每年2月10日提出新臺幣47,538元(年終獎金),每年6月10日提出新台幣50,985 │
│ 元(考績獎金),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 │
│ 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 (1)薪資及社會補助部分: │
│ 分3年4個月共40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 │
│ 10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 (A)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3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 │
│ 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
│ 款項之作業。 │
│ (B)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4、5、6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 │
│ 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 │
│ 按月匯入。 │
│ (2)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部分: │
│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年2月10日、6月10日(遇假日則順延至 │
│ 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 (A)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3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 │
│ 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
│ 款項之作業。 │
│ (B)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4、5、6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 │
│ 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 │
│ 按月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968,856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968,856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100% │
│6.備註:更生方案倘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
│ ,仍視為全部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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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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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 債權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單位:新臺幣元)│ 比例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百分│ │
│ │ │ │ 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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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496,806元 │51.28%│①第1-24期:9,708元 │
│ │司 │ │ │②第25-39期:7,283元 │
│ │ │ │ │③第40期:3,020元 │
│ │ │ │ │④每年2月加計:24,378 │
│ │ │ │ │ 元 │
│ │ │ │ │⑤每年6月加計:26,147 │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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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滙豐(台灣)商業銀│ 250,742元 │25.88%│①第1-24期:4,900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②第25-39期:3,676元 │
│ │ │ │ │③第40期:1,524元 │
│ │ │ │ │④每年2月加計:12,304 │
│ │ │ │ │ 元 │
│ │ │ │ │⑤每年6月加計:13,196 │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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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 159,707元 │16.48%│①第1-24期:3,121元 │
│ │限公司 │ │ │②第25-39期:2,341元 │
│ │ │ │ │③第40期:971元 │
│ │ │ │ │④每年2月加計:7,835元│
│ │ │ │ │⑤每年6月加計:8,4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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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 19,694元 │ 2.03%│①第1-24期:385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25-39期:288元 │
│ │ │ │ │③第40期:120元 │
│ │ │ │ │④每年2月加計:966元 │
│ │ │ │ │⑤每年6月加計:1,0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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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 24,461元 │ 2.52%│①第1-24期:477元 │
│ │司 │ │ │②第25-39期:358元 │
│ │ │ │ │③第40期:148元 │
│ │ │ │ │④每年2月加計:1,198元│
│ │ │ │ │⑤每年6月加計:1,286元│
├──┼─────────┼─────────┼───┼───────────┤
│ 6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 17,446元 │ 1.8%│①第1-24期:341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25-39期:256元 │
│ │ │ │ │③第40期:106元 │
│ │ │ │ │④每年2月加計:857元 │
│ │ │ │ │⑤每年6月加計:9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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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968,856元 │ 100%│①第1-24期:18,932元 │
│ │ │ │②第25-39期:14,202元 │
│ │ │ │③第40期:5,889元 │
│ │ │ │④每年2月加計:47,538 │
│ │ │ │ 元 │
│ │ │ │⑤每年6月加計:50,985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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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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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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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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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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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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