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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補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吳俊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陳報收養人之戶籍謄本及住居所(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陳雅君(聯絡電話:00-0000000轉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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