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6,司家補,32,2017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補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尤志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陳雅君(聯絡電話:00-0000000轉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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