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6,司小調,77,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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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小調字第77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代 理 人 蔡佳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亞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相對人於106年4月20日、106年5月11日調解期日均未到場,有本院民事報到單及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各一紙在卷可查,各該調解期日通知書均已合法送達相對人處,本件依相對人到庭情形以觀,可認之續調解期日亦難期待相對人將遵期到場,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

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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