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建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翁林根
代 理 人 鄭敦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等民事事件,本院於106年5月3日進行調解程序,惟相對人劉通達堅持不為任何金錢給付,有本院調解委員調解結果報告書一紙在卷可參,復聲請人亦具狀表示請求逕行進入訴訟程序,有民事陳報狀一紙附卷可查,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
依前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