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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翁玉玲即林飛源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借款人林飛源於民國(下同)96年2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利率)、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又借款人林飛源於105年6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故選任翁玉玲為借款人林飛原之遺產管理人,並經貴院105年度司繼字第364號裁定確定在案。
三、又借款人於96年2月27日起,合計向聲請人借款為2,100,000元,借款期間自96年2月27日至116年3月10日,詎未料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尚負債本金1,334,054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一件、中長期貸款借據影本一件、國泰人壽借款約定書影本一件、借據(固定利率型房貸專案)影本一件、約定書影本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各一件、繳息明細查詢表、繳息紀錄期數查詢表、繼承系統表、查詢拋棄繼承回函、戶籍謄本四件、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364號民事裁定影本、確定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各一件等為證。
又經本院於106年4月1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翁玉玲即林飛源之遺產管理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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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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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使│使│ 面 積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
│編號├───┬────┬───┬───┬────┤用│用├──┬──┬────┤範圍 │暨所有權│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分│地│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範圍 │
│ │ │ │ │ │ │區│類│ │ │ │ │ │
│ │ │ │ │ │ │ │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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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花蓮市 │國富段│ │0000-000│空│空│ │ │794.00 │10000分之 │林飛源( │
│ │ │ │ │ │0地號 │白│白│ │ │ │292 │10000分 │
│ │ │ │ │ │ │ │ │ │ │ │ │之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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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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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抵押權│所有權│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建物面積(平方 │合 計│主要建│ │ │設定範│人暨所│
│ │ │ │ │房屋層數│公尺) │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圍 │有權範│
│ │ │ │ │ │ │ │及用途│ │ │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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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03328-│國盛三街42│富國段 │住家用、│二層70.58 │70.58 │陽台 │10.78 │ │ 全部 │林飛源│
│ │000 │號2樓之2 │0000-000│鋼筋混凝│ │ │花台 │0.90 │ │ │(全部)│
│ │ │ │0號 │土造、6 │ │ │ │ │ │ │ │
│ │ │ │ │層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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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
〔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之共有部分〕花蓮縣○○市○○段000000000○號面積:1153.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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