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黃有華
相 對 人 洪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借款人陳華溱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3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利率)、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借款人陳華溱分別於101年10月1日及101年10月5日簽發借款契約書二紙,向聲請人借款金額為4,624,243元及375,757元,又另邀關係人吳昭南、關係人吳珮姿為連帶保證人於102年9月5日簽發借款契約書一紙,向聲請人借款金額為5,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2年9月5日至107年9月5日,詎未料借款人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尚負債本金6,055,047元及利息、違約金,又借款人陳華溱於105年4月14日以買賣之方式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洪雅惠,惟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二件、借據影本一件、借款明細表、請求金額明細表、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各一件、不動產明細表、戶籍謄本三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各一件等為證。
又經本院於106年4月5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
│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16號│
├──┬─────────────────────┬─┬─┬──────────┬─────┬────┤
│ │ 土 地 坐 落 │使│使│ 面 積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
│編號├───┬────┬───┬───┬────┤用│用├──┬──┬────┤範圍 │暨所有權│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分│地│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範圍 │
│ │ │ │ │ │ │區│類│ │ │ │ │ │
│ │ │ │ │ │ │ │別│ │ │ │ │ │
├──┼───┼────┼───┼───┼────┼─┼─┼──┼──┼────┼─────┼────┤
│001 │花蓮縣│新城鄉 │嘉南段│ │0000-000│空│空│ │ │135.00 │全部 │洪雅惠 │
│ │ │ │ │ │7 │白│白│ │ │ │ │(全部) │
└──┴───┴────┴───┴───┴────┴─┴─┴──┴──┴────┴─────┴────┘
┌───────────────────────────────────────────────────────┐
│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16號│
├──┬───┬─────┬────┬────┬───────┬───┬────────────┬───┬───┤
│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抵押權│所有權│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建物面積(平方 │合 計│主要建│ │ │設定範│人暨所│
│ │ │ │ │房屋層數│公尺) │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圍 │有權範│
│ │ │ │ │ │ │ │及用途│ │ │ │圍 │
├──┼───┼─────┼────┼────┼───────┼───┼───┼───┼────┼───┼───┤
│001 │00837-│自強街62號│嘉南段 │住家用、│一層58.34 │173.02│陽台 │48.41 │ │ 全部 │洪雅惠│
│ │000 │ │0000-000│鋼筋混凝│二層57.34 │ │ │ │ │ │(全部)│
│ │ │ │7 │土造、3 │三層57.34 │ │ │ │ │ │ │
│ │ │ │ │層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