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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壽豐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英樹
相 對 人 陳則言(即被繼承人黃金玥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則宏(即被繼承人黃金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陳則言、陳則宏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金玥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金玥於民國(下同)97年6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7年6月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嗣被繼承人黃金玥於103年6月18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①300,000元②1,500,000元,並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借款期間分別自①103年6月18日起至108年6月18日止②自103年6月18日起至118年6月18日止,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積欠債權額1,637,834元。
又被繼承人黃金玥業已於104年9月13日死亡,聲請人遂以其繼承人陳則言、陳則宏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三件、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一件、借據一件、他項權利證明書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二件、其他約定事項一件、戶籍謄本五件、繼承系統表一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12月5日公示催告公告一件等為證。
又經本院於106年2月16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均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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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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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使用│使用│ 面 積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
│編號├───┬────┬───┬───┬────┤ │地類├────┤範圍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分區│別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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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壽豐鄉 │忠孝段│ │0980 │空白│空白│1,272.85│ 全部 │謄本載黃金玥全部,│
│ │ │ │ │ │-0000 │ │ │ │ │惟黃金玥已死亡,其│
│ │ │ │ │ │ │ │ │ │ │繼承人陳則言、陳則│
│ │ │ │ │ │ │ │ │ │ │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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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花蓮縣│壽豐鄉 │忠孝段│ │1001 │空白│空白│1,582.04│ 全部 │謄本載黃金玥全部,│
│ │ │ │ │ │-0000 │ │ │ │ │惟黃金玥已死亡,其│
│ │ │ │ │ │ │ │ │ │ │繼承人陳則言、陳則│
│ │ │ │ │ │ │ │ │ │ │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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