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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黃有華
相 對 人 楊駿鍠
相 對 人 陳信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即借款人王秋蘭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7年2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借款人王秋蘭分別於95年10月26日及97年3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1,100,000元及1,100,000元,詎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本金1,414,197元及利息、違約金,又王秋蘭於100年3月17日以買賣之方式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予第三人等,第三人等復又將不動產再移轉予相對人楊駿鍠及相對人陳信任,惟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為此,聲請人列楊駿鍠、陳信任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二件、其他約定事項(消費者貸款專用)影本一件、借據影本二件、花蓮縣地籍異動索引、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各一件、戶籍謄本三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各一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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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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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使│使│ 面 積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
│編號├───┬────┬───┬───┬────┤用│用├──┬──┬────┤範圍 │暨所有權│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分│地│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範圍 │
│ │ │ │ │ │ │區│類│ │ │ │ │ │
│ │ │ │ │ │ │ │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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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花蓮市 │民意段│ │0000-000│空│空│ │ │103.00 │全部 │楊駿鍠 │
│ │ │ │ │ │7 │白│白│ │ │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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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司拍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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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抵押權│所有權│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建物面積(平方 │合 計│主要建│ │ │設定範│人暨所│
│ │ │ │ │房屋層數│公尺) │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圍 │有權範│
│ │ │ │ │ │ │ │及用途│ │ │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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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01960-│球崙二路52│民意段 │旅館、鋼│一層68.86 │209.90│陽台 │7.41 │ │ 全部 │陳信任│
│ │000 │巷10號 │0000-000│筋混凝土│二層70.52 │ │雨遮 │1.69 │ │ │(全部)│
│ │ │ │7地號 │造、3層 │三層70.52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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