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柯彬
相 對 人 鍾明堂(即被繼承人鍾永春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鍾如惠(即被繼承人鍾永春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鍾惠媛(即被繼承人鍾永春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鍾秋菊(即被繼承人鍾永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鍾明堂、鍾如惠、鍾惠媛、鍾秋菊於繼承被繼承人鍾永春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鍾永春於民國(下同)89年12月1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鍾明堂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又債務人鍾明堂自90年7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簽發以誠泰銀行北三重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3紙、台中商業銀行西屯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11紙,以及於90年7月23日簽發本票5紙,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積欠聲請人4,330,700元,惟已逾設定之最高限額3,000,000元,故聲請人之抵押債權以3,000,000元請求之。
又被繼承人鍾永春已於105年1月30日死亡,聲請人遂以其繼承人鍾明堂、鍾如惠、鍾惠媛、鍾秋菊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申請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身份證影本二件、印鑑證明影本一件、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四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三件、支票影本十四件、本票影本、本票影本五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函影本一件、戶籍謄本五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四件、繼承系統表一件等為證。
又經本院於106年4月2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均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
│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字第27號│
├──┬─────────────────────┬──┬──┬────┬─────┬─────────┤
│ │ 土 地 坐 落 │使用│使用│ 面 積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
│編號├───┬────┬───┬───┬────┤ │地類├────┤範圍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分區│別 │平方公尺│ │ │
├──┼───┼────┼───┼───┼────┼──┼──┼────┼─────┼─────────┤
│001 │花蓮縣│富里鄉 │富南段│ │0669 │特定│農牧│211.69 │ 全部 │謄本載鍾永春為全部│
│ │ │ │ │ │-0000 │農業│用地│ │ │,惟鍾永春已死亡,│
│ │ │ │ │ │ │區 │ │ │ │其繼承人為鍾明堂、│
│ │ │ │ │ │ │ │ │ │ │鍾如惠、鍾惠媛、鍾│
│ │ │ │ │ │ │ │ │ │ │秋菊 │
├──┼───┼────┼───┼───┼────┼──┼──┼────┼─────┼─────────┤
│002 │花蓮縣│富里鄉 │富南段│ │0674 │特定│農牧│93.64 │ 全部 │謄本載鍾永春為全部│
│ │ │ │ │ │-0000 │農業│用地│ │ │,惟鍾永春已死亡,│
│ │ │ │ │ │ │區 │ │ │ │其繼承人為鍾明堂、│
│ │ │ │ │ │ │ │ │ │ │鍾如惠、鍾惠媛、鍾│
│ │ │ │ │ │ │ │ │ │ │秋菊 │
├──┼───┼────┼───┼───┼────┼──┼──┼────┼─────┼─────────┤
│003 │花蓮縣│富里鄉 │富南段│ │0675 │特定│農牧│27.12 │ 全部 │謄本載鍾永春為全部│
│ │ │ │ │ │-0000 │農業│用地│ │ │,惟鍾永春已死亡,│
│ │ │ │ │ │ │區 │ │ │ │其繼承人為鍾明堂、│
│ │ │ │ │ │ │ │ │ │ │鍾如惠、鍾惠媛、鍾│
│ │ │ │ │ │ │ │ │ │ │秋菊 │
├──┼───┼────┼───┼───┼────┼──┼──┼────┼─────┼─────────┤
│004 │花蓮縣│富里鄉 │富南段│ │0678 │特定│農牧│294.13 │ 全部 │謄本載鍾永春為全部│
│ │ │ │ │ │-0000 │農業│用地│ │ │,惟鍾永春已死亡,│
│ │ │ │ │ │ │區 │ │ │ │其繼承人為鍾明堂、│
│ │ │ │ │ │ │ │ │ │ │鍾如惠、鍾惠媛、鍾│
│ │ │ │ │ │ │ │ │ │ │秋菊 │
└──┴───┴────┴───┴───┴────┴──┴──┴────┴─────┴─────────┘
本件四筆土地:
重測前:花蓮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重測後:花蓮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重測前:花蓮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重測後:花蓮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重測前:花蓮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重測後:花蓮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重測前:花蓮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重測後:花蓮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