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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更一字第2號
聲 請 人 洪菽鎂
相 對 人 潘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民國(下同)85年12月底相對人曾分別向聲請人、第三人楊清祐、楊萬福各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元、300,000元、200,000元,共計900,000元,第三人楊清祐、楊萬福委任聲請人為抵押權登記名義人,相對人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相對人擔保上開900,000元債權,嗣後相對人並未清償上開債務,聲請人及第三人楊清祐、楊萬福則於101年4月1日另與相對人協議,約定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3分之1移轉予聲請人及第三人楊清祐、楊萬福3人所有之方式,抵償上開債務,惟事後相對人仍拒絕履行,亦未清償上開債務。
爰依法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土地登記謄本七件、戶籍謄本二件、協議書影本一件、地段圖影本一件等為證。
又經本院於106年4月2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今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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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6年度司拍更一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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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使用│使用│ 面 積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
│編號├───┬────┬───┬───┬────┤ │地類├────┤範圍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分區│別 │平方公尺│ │ │
├──┼───┼────┼───┼───┼────┼──┼──┼────┼─────┼─────────┤
│001 │花蓮縣│富里鄉 │富里段│ │4389 │山坡│農牧│2,590.00│ 全部 │潘永福(全部) │
│ │ │ │ │ │-0000 │地保│用地│ │ │ │
│ │ │ │ │ │ │育區│ │ │ │ │
├──┼───┼────┼───┼───┼────┼──┼──┼────┼─────┼─────────┤
│002 │花蓮縣│富里鄉 │富里段│ │4390 │山坡│農牧│4,350.00│ 全部 │潘永福(全部) │
│ │ │ │ │ │-0000 │地保│用地│ │ │ │
│ │ │ │ │ │ │育區│ │ │ │ │
├──┼───┼────┼───┼───┼────┼──┼──┼────┼─────┼─────────┤
│003 │花蓮縣│富里鄉 │富里段│ │4391 │山坡│農牧│210.00 │ 全部 │潘永福(全部) │
│ │ │ │ │ │-0000 │地保│用地│ │ │ │
│ │ │ │ │ │ │育區│ │ │ │ │
├──┼───┼────┼───┼───┼────┼──┼──┼────┼─────┼─────────┤
│004 │花蓮縣│富里鄉 │富里段│ │4392 │山坡│農牧│990.00 │ 全部 │潘永福(全部) │
│ │ │ │ │ │-0000 │地保│用地│ │ │ │
│ │ │ │ │ │ │育區│ │ │ │ │
├──┼───┼────┼───┼───┼────┼──┼──┼────┼─────┼─────────┤
│005 │花蓮縣│富里鄉 │富里段│ │4393 │山坡│農牧│610.00 │ 全部 │潘永福(全部) │
│ │ │ │ │ │-0000 │地保│用地│ │ │ │
│ │ │ │ │ │ │育區│ │ │ │ │
├──┼───┼────┼───┼───┼────┼──┼──┼────┼─────┼─────────┤
│006 │花蓮縣│富里鄉 │富里段│ │4405 │山坡│農牧│1,810.22│ 全部 │潘永福(全部) │
│ │ │ │ │ │-0000 │地保│用地│ │ │ │
│ │ │ │ │ │ │育區│ │ │ │ │
├──┼───┼────┼───┼───┼────┼──┼──┼────┼─────┼─────────┤
│007 │花蓮縣│富里鄉 │富里段│ │4410 │山坡│農牧│1,050.00│ 全部 │潘永福(全部) │
│ │ │ │ │ │-0000 │地保│用地│ │ │ │
│ │ │ │ │ │ │育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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