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6,司簡調,52,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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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簡調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蕭敏妃
代 理 人 林國泰律師
相 對 人 沈明聰
相 對 人 周暐承
共同代理人 俞建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沈明聰、周暐承間拆屋還地等民事事件,雙方代理人皆於民國106年5月4日調解期日到場並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且雙方無互相讓步之意,本院調解委員並建請終結調解程序,有本院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一紙,在卷可稽。

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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