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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簡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張華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房屋調解暨起訴事件,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27日第一次調解期日相對人未到場,106年5月23日續調期日,聲請人與相對人代理人均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有本院調解委員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一紙在卷可查,加以經本院職權函詢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稅務局告以本件返還之標的物已經花蓮縣政府徵收完畢,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尚須以訴訟程序解決雙方之紛爭。
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聲請調解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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