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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簡調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謝宏岳
代 理 人 劉彥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起訴暨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游賢達間履行契約民事事件,因於調解期日雙方無互為讓步意願,彼此意見差距甚大,故調解委員建請終結調解程序,有本院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一紙在卷可查。
依調解委員之建議,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可能,須以訴訟程序解決其爭端。
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聲請調解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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