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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簡調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宋家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淑萍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分割發生爭執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代位相對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核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
次查,本件聲請人已具狀陳明無調解意願,此有聲請人民國106年5月10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
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再行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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