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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簡調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周惠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凌雲四村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張明賢、一粒麥子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余秋瑶間損害賠償事件,其中相對人凌雲四村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張明賢前已具狀表示本件無調解成立可能,故於調解期日雙雙請假未到場外,其餘相對人於106年5月24日調解期日當場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有本院調解委員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一紙在卷可參,參酌上述之情,本件多數當事人已無意進行調解程序,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而須以訴訟程序解決當事人間之紛爭,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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