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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調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曾永金
聲 請 人 曾國峯
前列曾永金、曾國峯共同
代 理 人 吳順龍律師
前列曾永金、曾國峯共同
代 理 人 黃佩成律師
前列曾永金、曾國峯共同
代 理 人 孫裕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曾阿日、曾仕雄間履行協議民事事件,因雙方意見差距甚大,調解委員建議終結調解,有本院調解委員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一紙在卷可參,參酌上述之情,本件當事人已無意進行調解程序,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
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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