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6,司調,62,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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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調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代 理 人 劉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溪返即呂溪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聲請人代理人表示本件因請求金額本金已達新台幣1,731,410元,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等語,有本院調解委員民事事件調解結果報告書一紙在卷可參,又於106年5月4日調解當日相對人呂溪返即呂溪海並未到場,且調解通知書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址,參酌上述之情,可認之後之調解期日亦難期待相對人將遵期到場,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

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調解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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