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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調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陳孋真
聲 請 人 李栓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無效等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等與相對人羅文楨間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經聲請人陳孋真106年5月19日到院說明後,因其仍堅持本件訴之聲明係為確認第三人契約無效,且無有相對人羅文楨之身分證字號及地址,無從寄達調解通知書,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等語,有該期日之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
因聲請人表明之調解標的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並非雙方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須由法院以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該法律關係,性質屬不能調解之事件,且亦無相對人送達地址,並請求進入訴訟程序,可認不能調解,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維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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