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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7號
抗 告 人 陳信任
楊駿鍠
相 對 人 高文豹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本院105年度司拍字第7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或實際上之清償期有無變更等情事,則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而非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有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58年台抗字第52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依上開說明,法院就聲請拍賣抵押物之非訟事件,於普通抵押權形式上已依法登記,且所擔保之抵押債權經形式上審查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就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實質上確認之效力,抗告人如爭執借款債權是否存在或清償等實體上法律關係,應另行起訴以求解決,非依抗告程序所能救濟。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與第三人張懷潞並無金錢消費借貸關係,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故相對人之抵押權並無原因關係存在,應屬無效,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第三人温秀妹於民國98年1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張懷潞對相對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98年1月10日成立之金錢消費借貸,債務清償期為98年7月10日,並經登記在案(下稱系爭抵押權)。
又張懷潞於98年1月11日向相對人借款150萬元,且於104年11月20日與相對人於花蓮縣花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程序中作成調解,同意償還150萬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清償期已屆至仍未清償,又温秀妹分別於102年1月30日及105年6月23日以買賣之方式將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分別移轉於抗告人楊駿鍠、陳信任,惟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上開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花蓮縣花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證明書、戶籍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
是系爭抵押權既經登記,且其債權已屆清償期,原審依上開證物為形式上審查,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自無不當。
抗告人執前詞主張相對人與張懷潞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而不應准許拍賣上開抵押物云云,然依上揭說明,此乃爭執實體上法律關係之存否,尚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訟程序所得審酌,應由抗告人另行起訴以資解決。
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文章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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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6年度抗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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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 │圍 │
├──┼───┼────┼───┼───┼────┼─┼──┼──┼────┼─────┼─────────┤
│001 │花蓮縣│花蓮市 │民意段│ │0000-000│建│ │ │105.00 │ 全部 │楊駿鍠(全部) │
│ │ │ │ │ │7 │ │ │ │ │ │ │
├──┼───┼────┼───┼───┼────┼─┼──┼──┼────┼─────┼─────────┤
│002 │花蓮縣│花蓮市 │民意段│ │0000-000│建│ │ │282.00 │ 全部 │楊駿鍠(全部) │
│ │ │ │ │ │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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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6年度抗字第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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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抵押權│所有權人│
│ │ │ │ │房屋層數│ │ │築材料│ 面積 │面積單位│設定範│暨所有權│
│ │ │ │ │ │ │ │及用途│ │ │圍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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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01963-│花蓮縣花蓮│民意段07│旅館、鋼│一層78.05 │454.83│陽台 │23.16 │平方公尺│ 全部 │陳信任 │
│ │000 │市球崙二路│14-0027 │筋混凝土│二層74.99 │ │雨遮 │11.94 │ │ │(全部) │
│ │ │52巷16弄8 │、0714-0│造、4層 │三層74.99 │ │ │ │ │ │ │
│ │ │號 │028、071│ │四層199.09│ │ │ │ │ │ │
│ │ │ │4-0029地│ │屋頂突出物│ │ │ │ │ │ │
│ │ │ │號 │ │27.7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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