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蔡烱燉即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5號裁定審判不公平,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無事件繫屬或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聲請法官迴避。
經查,聲請人並未敘明其聲請迴避之法官為何人,而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5號民事事件,因聲請人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補正後仍未繳納,已由曹庭毓法官於106年4月10日以裁定駁回而終結,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年度訴字第125號事件卷宗查閱無訛。
依上開說明,該事件既已終結,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難認有據。
況且聲請人亦未能釋明上開事件之承審法官有何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應迴避之具體原因。
從而,聲請人主張法官應行迴避,自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所為主張為無理由,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文章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