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6,補,116,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酉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慧娟
被 告 劉柯玉
被 告 吳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44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132,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