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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 告 池富勇
原 告 胡素琴
原 告 池金桓
被 告 鄭文賓
被 告 張金蘭
被 告 盧張金錄
被 告 盧張金亮
被 告 潘春吉
被 告 潘信吉
被 告 徐小鳳
被 告 徐國屏
被 告 徐承佑
被 告 盧英美
被 告 盧金蘭
被 告 盧玫珍
被 告 鄭羅歐
被 告 鄭小龍
被 告 鄭小飛
被 告 謝文豪
被 告 謝文義
被 告 謝莉萍
被 告 吳美真
被 告 吳銘專
被 告 盧金茂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62,0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5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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