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6,補,139,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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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蕭正朋
被 告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邱太三
被 告 林邦樑
被 告 顏大和
被 告 林朝松
被 告 余世銘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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