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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2號
原 告 蕭正朋
被 告 司法院
兼法定代理 許宗力
人
被 告 許宗力
被 告 鄭玉山
被 告 陳朱貴
被 告 劉嶽承
被 告 程志賓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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