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陳有廷
梁懷德
被 告 賴亞伯即賴青山
高鈺媛
洪賴香妹
賴香玉
賴聖文
賴青龍
賴蘭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日所為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附表一編號5土地坐落欄關於「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一編號5土地坐落欄地號記載為「0000-0000」,然經核閱卷內證據,認應為「0000-0000」方為正確,而有顯然錯誤,故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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