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6,訴,404,201807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 告 陳嬌妹
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利來
訴訟代理人 楊蕙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秀蘭
訴訟代理人 吳欣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7年7月20日上午11時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民國107年8月3日下午3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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