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6,重國,14,2017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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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國字第14號
原 告 蕭正朋
被 告 花蓮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廖美鈴
被 告 江東成
被 告 呂芳典
被 告 劉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6年重國字第14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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