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6,重訴,51,2018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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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1號
上 訴人即被告 唐耀宗 住花蓮縣新城鄉永樂村廣安一
被上訴人即原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
住臺東縣○○鄉○○村000號
法定代理人 涂承澤 住臺東縣池上鄉新興村10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51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500,7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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