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6,除,6,2017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江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
│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股數│備考│
├──┼─────┼─────────┼───┼──┼──┼──┤
│    │中華紙漿股│0079-NX-0092306-2 │普通股│1   │750 │    │
│001 │份有限公司│                  │      │    │    │    │
├──┼─────┼─────────┼───┼──┼──┼──┤
│    │中華紙漿股│0080-NX-0125696-6 │普通股│1   │287 │    │
│002 │份有限公司│                  │      │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