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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江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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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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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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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紙漿股│0079-NX-0092306-2 │普通股│1 │750 │ │
│001 │份有限公司│ │ │ │ │ │
├──┼─────┼─────────┼───┼──┼──┼──┤
│ │中華紙漿股│0080-NX-0125696-6 │普通股│1 │287 │ │
│002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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