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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52號
債 權 人 林冲
代 理 人 林儒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忠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10日命債權人於本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債務人林忠信之最新戶籍謄本(為確認人別;
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又經本院於107年6月21日第二次命債權人於本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債務人林忠信之最新戶籍謄本(為確認人別;
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該通知書已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廖翊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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